来源:福建企业法律顾问网
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包括财务账册,下同)等案件发生后如何处理?本文拟作如下分析:
一、印章的称谓及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民事)
秦以前,无论官、私印都称“玺”。秦统一六国后,规定皇帝的印独称“玺”,臣民只称“印”。唐武则天时因觉得“玺”与“死”近音(也有说法是与“息”同音),遂改称为“宝”。唐至清沿旧制而“玺”“宝”并用。汉将军印称“章”。之后,对“印章”的称谓根据历代习惯有:“印章”、“印信”、“记”、“朱记”、“合同”、“关防”、“图章”、“符”、“契”、“押”、“戳子”等各种称呼(引自百度百科“印章”)。而官印又象征权力,拥有印章象征着拥有权力。
我国行政法、民法中对印章并无明确的定义。有关的规定有:
1、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印章的制作、使用进行了规定。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148条)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85、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86、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自决议生效之日,新法定代表人取得代表资格。但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 四、因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的问题
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
此类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包括财务账册)不予归还。
公司拥有对印章等的所有权,具体体现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决定印章的保管人,由该保管人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当印章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违背公司意志占有而脱离该保管人的占有,会给公司的运转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从行政法律关系分析(公安机关与侵占人之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直接对应的规定;接近的规定是该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该行为违反了《治安行政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如果公司以侵占公司财物报案,由于印章本身的价值甚微,尚未达到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
(二)从物权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包括财务账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从公司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虽然其中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公章、账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起诉时,应当以何种形式表现出诉讼为公司意志?《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董事长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长或董事均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在诉状中签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即持此种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前股东会应当免除其法定代表人一职,避免诉讼中对方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诉而出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免除其职务)的尴尬局面。设置法定代表人一职的合理性本文不做探讨。
能否以股东派生诉讼来解决此类案件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范围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50条规定的情形”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况,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应当是:公司高管或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则是此种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股东、高管或第三人不当持有公司印章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的是返还的责任,而非赔偿的责任,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采用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
三、解决途径
1、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侵占公司财物为由立案,显然不可行(印章、账册本身的价值很小)。以公司股东会选举某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授权某人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印章重新刻制事宜,应为可行;如不许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同样以股东会选举某人为董事长、授权某人代为办理)。
2、以公司为原告,以侵占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账册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或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方出示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由公司对侵占人进行诉讼和对代理人进行授权)等相关文件,诉状中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3、如果印章的侵占人因此而给公司造成其他的财产损失,有可能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此种案件中印章作为犯罪工具(证据)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还给公司的。
(推荐理由:本文分析条理清晰,从不同法律角度对问题进行剖析,对法律思维有一定指导意义,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