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使用,以利于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印章的定义及分类
(1) 定义、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以及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加盖公司印章时使用含公司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不在本规定所指印章之列。
(2) 分类
① 印鉴 指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② 部门章,指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第2章 制定,改刻与废止
第3条 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制与废止的议案由行政人事部提出。
第4条 行政人事部必须在提出议案中将新旧公司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5条 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制与废止经董事会批准后行政人事部发文颁布,同时,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有印章管理者迅速将印章交还行政人事部。
第6条 废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别需要,行政人事部将废止的印章保存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再行处理。
第7条 遗失,损毁与被盗
公司印章在遗失,损毁,被盗的情况下,印章管理者应迅速向行政人事部递交原因报告书,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依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手续予以处理。
第3章 登记
第8条 行政人事部应建立印章登记台账。将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与管理者等详细情况均应登记入台账,并将此台账永久保存。
第9条 印章在公司以外申报登记时,应由印章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报行政人事部予以记录。
第4章 用印手续
第10条 盖章。审批
公司印章的使用依照以下手续。
(1) 公司印鉴
使用公司具法律效力印鉴时应应先填写《用印登记表》依审批权限获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鉴管理人。
(2) 部门印章
使用部门印章需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同意,连同需用印文件一并交部门章管理人。
第11条 印章使用人
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承担。印章使用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并仔细核实印章使用是否获准。用印完毕应将用印情况予以记录。
第12条 印章代理使用人
印章代理使用人在用印后应将用印依据或用印申请表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或用印申请表上应有代理人签字。
第13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
常用印或需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去的联系或有蚊子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表的手续。此时,印章管理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用印记录表,以备查考。
第5章 用印要领
第13条 用印方法
① 公司印章盖在文件正面
② 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③ 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部门名称的中部。
④ 盖印除特殊规定之外,一律用朱印红泥。
⑤ 部门文件份数较多,可盖只需保留原件的分数,其他可采用复印方式。
第6章 执行
第14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15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每年修订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