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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来源:世印刻章网 作者:世印刻章 发布时间:2012-2-10 15:52:58 点击数:41323
     1.第十三条修改为: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后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第十四条修改为: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十八条相应改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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