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繁體中文
公告: 各位贵客户:我司乔迁至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尚德大厦A2314房。 感谢各位贵客户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关照,我司将继续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并感谢您再次惠顾。
首 页 产品中心 印章图谱 营业网点 下载中心 新闻资讯 工商代理 支付方式 人才招聘
站内新闻
企业新闻
印章法规
·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式样更新
·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专用章刻印的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
·关于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通
·印章材质说明(优缺点)
·印油原因导致印章印迹不清
·关于及时办理新版发票专用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刻制印章
·广州哪有刻章的,广州哪里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印章法规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来源:世印刻章网 作者:世印刻章 发布时间:2012-2-10 16:36:46 点击数:98251
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营业网点 | 管理入口
Copyright @ 广州世印刻章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1309房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1028807号